歷史沿革

本會由施義成先生等數十位先進同業發起籌備『台灣省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於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一日奉准成立,假台北市民眾團體活動中心召開會員大會; 創立之初,會員僅一百六十一家。首屆及第二屆理事長由施義成先生當選連任,並購置會所於台北市伊通街五九巷八號,民國五十六年台北市改制為院轄市,適逢本 會第三屆,奉令更名為『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第三屆升格為區級第一屆,理事長由陳隆輝先生擔任,第二、三屆理事長由廖東城先生擔任,期內將會所 改善,充實設備,為推展會務,於五十三年至六十一年間,先後在基隆、宜蘭、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設立辦事處。民 國六十六年並將原有於六十年創刊之『水工會訊』更名為『台灣區水工會訊』分向行政院內政部新聞局及台灣郵政管理局完成登記,免費供應有關單位及全體會員, 推行政令與報導本會會務動態並傳播相關工程技術。六十一年由周石墩先生擔任第四屆理事長,六十四年由徐明德先生擔任第五屆理事長,歷屆理事長任內對會務推 行,社會公益,同業權益與福利,不遺餘力,于六十六年因感於會員日眾,會務日繁,原址狹隘不敷應用,乃由諸理監事共同籌資購隔鄰六號二樓,以廣作業,同時 成立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六十七年由施西田先生膺選第六屆理事長,任內又成立台北縣、雲林二辦事處,因會員激增,會務推廣,更趨頻繁,於六十八年八月復增購六號一樓,惟因原址舊式 老屋,淺狹簡陋,不堪重修,乃由理事長倡議就地改建,並經全體理監事合力支持,集資策劃,共襄盛舉,於同年十月破土,鳩工版築,至六十九年七月竣工,成為 廣懋高敞,雄偉堂皇之水管大廈,奠定本會永久會址,該會所完成後,對會務推展及承同業集思廣益,溝通觀念,交換心得,建立與充實有關資料,技術改進,行政 革新,諸多建樹。六十八年擴大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專責本業研究發展工作。

七十年施西田先生當選蟬連第七屆理事長以來,對本會歷年來受困擾之水管、電器與營造工程分別招標之事,無不極力爭取,並聯合電氣公會,併肩努力,終於有些 成就。又對本會章程部分條文,辦事細則,子女獎學金辦法,代表產生辦法,辦事處簡則等均詳加檢討修訂,先後報請內政部核准明令公佈實施在案。有關施工技術 之研究發展及會員困難問題之調處解決,極為重視,貫徹執行。『水工會刊』修改發行合訂本,為內容更能充實,期能成為綜合性刊物,介紹同業有關科技研究發展 心得,已開拓知識領域,願共襄其成。

七十三年、七十六年王雪清先生連任八、九兩屆理事長,貢獻良多。諸如:建議財政部降低水電業稅率,建議國防部簡化工程招標,建議內政部工程招標領圖,一律 採用郵購方式辦理,均獲各該機關函覆:「參考、研議、修正、錄存在案」。印發裝修處理原則、用水設備設計施工作業須知、配管技術工程等參考書籍、協調台省 自來水公司舉辦水管承裝商人員講習,強化專業知識、提昇工程品質。七十六、七十七兩年苗栗、南投辦事處先後成立。七十六年桃園、彰化兩辦事處會所落成啟 用。本會會員申請接水統一驗證核章辦法,奉核定台灣省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台北市自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皆已順利實施。『水工會刊』宣揚政令、支持國策、 績效卓著、奉中央委員會社工組頒發獎狀嘉許。

七十九年許滄生先生當選第十屆理事長推展會務熱心負責,自來水法修正草案自來水承裝商登記規則草案,參與多次研商會議,提供修正意見。不論新舊房屋申請用 水及各地區用戶用水申請,應由水管承裝商辦理或承辦一案,經與自來水公司協議獲得共識,訂定範圍,確保會員權益。發請自清自律運動,鼓勵互勉互勵精神,訂 定「倫理守則」,奉內政部( 80 )台內社字第 8002972 號函核定實施。七十八、七十九兩年台南、台東辦事處心會所先後落成啟用八十一年台中縣辦事處成立,均有助於會務之推展。兩次檢討修正本會獎學金辦法:體育 成績改為 60 分合格,當年是否升學,並符合獎勵標準,均可申請獎學金。建議修正本會章程增列第 25 條條文及修正 45 條條文,均奉內政部函准予備查。使本會章程更臻完善。

八十二年由林石鎮先生擔任第十一屆理事長,八十五年由張瑞山先生擔任第十二屆理事長,任內皆對會務推行,爭取同業權益與福利及社會公益,不遺餘力。

八十五年間,時任台北辦事處主任委員周敏雄先生,隨時代進步配合台北市政府新建污水下水道工程,協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開辦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裝置技術講習,對會員創造商機,普獲同業認同;八十八年周敏雄先生當選為本會第十三屆理事長,為求增強本業競爭優勢,全面開辦會員及其員工講習訓練, 發給台北市政府名銜結業證書,嘉惠會員影響深遠。九十一年周敏雄先生蟬連第十四屆理事長,九十二年適逢本會創會四十週年,四十年來,歷屆理監事對於維護會 員權益、爭取會員福祉,皆不遺餘力、全力以赴;期使本會各項會務工作能夠順利推動,精益求精,更上一層樓。現又逢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營造業法」公布施行, 水管、電氣、空調工程列為專業營造業之一,綜合營造業可聯合承攬同一工程,可將其承攬之專業營繕工程項目轉包,將使本業商機盡失,並造成數十萬員工失業, 真是雪上加霜,本會理監事深感茲事體大,再次聯合電氣、冷凍空調等公會,積極發動會員分別向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營建署陳情,建請暫緩實施 「營造業法」或另行修正,回歸到「自來水法」、「電業法」原有法律範圍,視後續狀況發展,再發動會員員工走上街頭,呼籲社會大眾及全國人民,重視憲法所賦 予人民之工作權、生存權,不容任意剝削。

九十四年改選第十五屆理事長,由孫新惠先生擔任,且於九十七年蟬連第十六屆理事長,在六年任期內積極致力爭取公會會員福祉及權益,除將「消防法」中 規定,「須持有合格證照之『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始得執行燃氣熱水器之安裝工作」,爭取「新增『燃氣熱水器安裝技能檢定職類』,取得該技術士證者即可 執行瓦斯熱水器安裝工作」;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爭取確實落實「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原則」,已獲致顯著成效;另亦努力推動修法,諸如(一) 下水道法第21條修法「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二)配合營建署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 術訓練」;(三)舉辦「輔導會員暨員工子弟自來水丙級技術士技能儲備養成訓練」;(四)針對「印花稅不公平重覆課徵」案,提出建議廢止「印花稅法」或修正 工程承攬合約之印花稅率。(五)重新修訂編印「配管技術」乙書,結合產、官、學界之專家再研訂修正,並增列綠建築水資源指標之中雨水回收及消防法規,希望 能夠提供業界、學子及本會會員參考。

一百年改選第十七屆理事長,由吳鉛煌先生擔任,期盼本業更能著重整體利益,集中智慧與力量,提供最完善服務,將本科技發揮高度品質與時效。

一百年本會台北縣辦事處更名案,經第1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於一百年六月一日正式更名為新北市辦事處。

        三年中積極致力修法:推動「自來水法」第93條增列驗證條文「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終於立法院完成三讀,於103129日總統令發布實施。

關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案:籲請本會各辦事處依桃園、新竹及高雄辦事處模式,與地方縣市政府協調,爭取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建築工程,應依工程會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希望由地方上突破並結合18個辦事處力量的成果再與工程會協調。
與經濟部水利署多次會議協調,1021227日發布「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修正部分條文,關於技術員的資格有明確的認定,技工亦可轉任。
頃於103年蟬連第18屆理事長,將繼續推動下水道法業必歸會修法,以及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土木工程法草案」部分條文攸關本會會員權益,配合會同建築師公會、電機技師公會、電氣公會等相關公會,與內政部、立法院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相關事宜,以維護本會會員工作權。
103年本會台中縣辦事處更名案,經第1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於10363日正式更名為新中市辦事處。
106年改選第19屆理事長,由林丕昌先生擔任,在林理事長的卓越領導下,全體理監事群策群力,共同發揮團隊精神,並成立「教育訓練委員會」辦理TTQS產業人才培育方案評鑑為銅牌等級,向勞動部及政府相關單位爭取教育訓練會員經費補助以嘉惠會員子弟。
          109年改選第20屆理事長,由黃文田先生擔任,在黃理事長的卓越領導下,持續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及下水道法相關規範修訂奔走,並拜訪多名立法委員提出本會會員工作權益之問題,於110年由黃理事長代表本會於「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公聽會上提出本會訴求及此法通過對於本會會員之 影響。
112年改選第21屆理事長,由黃文田先生蟬連第21屆理事長,將繼續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及下水道相關法案之推動,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6月21日總統令公告之,於該法案第35條內明令消防設備之管線施工得由水管、電器承裝業施作;為近期下水道法施工及相關法規織變革及發展,於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成立下水道工程常設委員會,協助下水道相關同業會員爭取相關權益。